根据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选举程序。 第一条 理事会的选举: 1、分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名额由上届理事会研究确定; 2、理事会候选人由会员协商产生; 3、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的全权代表参加会员大会。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。投票人数超过 会员总数50%以上,即为法定人数。得票超过投票人数50%者,方能成为理事。 第二条 候补理事的选举 1、候补理事候选人由会员协商产生,名额由上届理事会确定,一般不得超过理事名额的1/3; 2、候补理事与理事同时选举产生,得票超过投票人数50%方为有效。根据确定的理事名额按得票多 少先确定理事会组成后,再按事先确定的候补理事名额依得票多少确定候补理事。 第三条 理事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的选举: 1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候选人由理事协商产生; 2、由理事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选举产生正、副理事长,得票超过投票人数50%以上方为有效。